关于取士名额,洪武三年(1370年)规定乡试贡额为直隶100名,广东、广西25名,其余各省皆40名,若人才多则不拘此限。乡试录取名额规定: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80名,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50名,江西、浙江、福建各45名,湖广、广东各40名,河南、四川各35名,陕西、山西、山东各30名,广西20名,云南5名。此后,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。至万历元年(1573年)乡试录取额增至南、北两直隶各135名,浙江、福建、湖广各99名,江西95名,河南88名,山东、广东各75名,陕西、山西各65名,广西55名,云南45名,贵州30名。会试录取配额在洪熙时实行南北卷取录,其中南人占总录取额的6/10,北人占4/10。宣德、正统时分为南、北、中卷,其中南卷包括应天及苏、松诸府和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广、广东诸省,北卷包括顺天及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陕西诸省,中卷包括四川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及凤阳、庐州二府和滁、徐、和三州,录取比例为南卷占总录取额的55%,北卷占35%,中卷占10%。[24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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